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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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律师费转付应落到实处
赵矗

  春节前后,尽管国家加大力度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但是,仍有很多人走上了非理性讨薪之路。为什么他们没有借助律师的帮助合法维权呢?原因很简单,他们无法支付在他们看来高昂的律师费用。
  仅就正常的“民工讨薪”而言,民工没有任何过错,但他们却要为此付出律师费,这合理吗?
   
  民工:找律师需要花好多钱
  农民工讨薪,现在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现象。为此,虽然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了很多政策、办法,有些地方甚至只要是农民工欠薪问题,一律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农民工依然不愿意找律师甚至法律援助中心。
  老杨,一个在北京干了五六年的油漆工谈到通过律师追讨工资,面带犹豫地说:“找律师?!那得要好多钱!我们要回的工钱够不够请律师都不知道。如果找法律援助中心,听有的工友说去了登个记,解决起来也很慢。还没有我们的土办法好用哩。”
  老杨的话有一定的代表性,农民工对劳资纠纷请律师解决,在费用上还有很大的犹豫。

  律师:为民工讨薪还要赔钱
  农民工们在请律师的费用上头疼,律师们也在为费用头疼。虽然现在有很多律师都积极地参与到各种各样的法律援助项目中来,但是一位律师的话很直白,“偶尔做一做法律援助,回馈一下社会没问题。但是长期这么做是不现实的。很简单,我也要挣钱。而为农民工打劳资纠纷的官司,根本不可能挣钱,还得赔钱。”
  深圳著名的劳动维护类劳维律师所主任段毅谈到这些感触颇深。作为一个在劳资纠纷中只为劳方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劳维所自去年7月29日成立之后一直步履维艰。成立小半年以来,财务上已经亏空了十多万,如果算上几位合伙人一直未从所里支取报酬以及各种相关开销,粗略算起来已经赔了60多万。
  在创业之初就做好了赔一年打算的段律师表示,如果能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劳维所就不会这么惨了。

  专家:律师费转付有法律依据
  段律师说,如此量大而面广的劳资纠纷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是:诉讼标的额较小,但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却过于高昂。
  在大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是胜诉方而侵害人是败诉方。当作为侵害人的用人单位败诉时,由于过错在侵害人一方,其不仅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且对劳动仲裁及诉讼的形成也存在过错,因此由其承担律师费是合情合理的,这样才能使真正享有权利的人在成本为零的前提下实现权利。
  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001 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同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有专家认为,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当然包括律师费在内。由此可见,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律师费符合我国的立法趋势。
  段毅说,自己已经就律师费转付制度和深圳市政协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代表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支持。段律师希望: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或委员能够就此项制度提交议案或提案,哪怕只在“民工讨薪案”这个领域内有所突破,也会让亿万民工们庆幸。
        
  相关链接:“律师费转付”制度
  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从法律上确立由有关责任方(过错方)承担无辜方或无过错方因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提起诉讼、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如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确认有罪后承担受害人的律师费等)的制度。
  目前,我国对此还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和律师界不断有人在呼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对律师费转付的诉讼请求不作判定,可喜的是已经有一些法院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